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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议名单公示

2019-12-14 08:47:16

文章来源:中国旅游报

      12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议名单的公告,公示7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议名单。

 

      公告称,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进一步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开展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工作。经专家评审和实地暗访等工作程序,确定了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议名单。

 

公告全文如下——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公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议名单的公告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进一步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根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非遗发〔2019〕47号),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开展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工作。经专家评审和实地暗访等工作程序,确定了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议名单。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对个别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名称进行了变更。现予以公示。

 

      我国公民和法人机构如对建议名单有异议,请于2019年12月19日前,实名向文化和旅游部书面反映(邮寄时间以邮戳为准),并同时提供事实理由和相关依据、证据,以及反映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反映机构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以便核查。 

 

      邮寄地址及邮编: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100020 

 

      联系电话:010-59882539(传真)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议名单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13日

相关阅读——

 

 

文化和旅游部出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称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出台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是我国独具特色的非遗保护制度。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已批准设立了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各省(区、市)也设立了146个特色鲜明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经过10多年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固定下来,上升为部门规章,十分必要

 

      《办法》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办法》规定建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以“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为目标,将非遗及其得以孕育、滋养的人文环境加以整体性保护。

 

      《办法》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办法》规定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具备良好的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基础,应当在本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总体规划不再由文化和旅游部批复实施,改为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可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办法》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任务和措施。《办法》规定要成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要通过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开展自评报告等措施完善工作保障机制,通过实施非遗记录工程、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开展分类保护、服务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措施加强非遗传承实践能力建设,通过组织开展非遗主题活动、品牌活动、搭建展示平台、推进普及教育等措施加强非遗传播宣传;要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和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建设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文物局)、商务局(旅游局):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以下称《办法》)已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以人为核心、以生活为载体,与当地的社会人文、自然等生态环境密切相关。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得以孕育、滋养的人文环境加以整体性保护,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探索和实践,是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重大创举。

 

      随着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指导和规范管理。《办法》是10多年来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验的深入总结和提炼,是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实践的一项重要制度化成果,是今后一段时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基本遵循。《办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党中央关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精神贯穿始终,明确提出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申报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责任主体、主要任务和措施,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作出具体部署,狠抓《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切实做好《办法》的施行工作。

 

二、进一步夯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主体责任

 

      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要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列入地方政府重要工作议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研究制定本地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相关政策。要推动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纳入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要明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健全各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培养专业人才,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广泛吸纳有关社会力量参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专家咨询机制。要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纳入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社会力量进行资助,形成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支持、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

 

      要建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评估报告制度,定期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评估,并及时向文化和旅游部报告建设情况。要加强指导和检查,建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绩效评估机制,将绩效评估与完善政策、改进工作相结合,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资金安排挂钩。对建设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和重点支持。对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进行严肃处理和摘牌。

 

三、全面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的重点举措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以《办法》的出台为契机,秉持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突出人的主体地位,重视社区的承载作用,注重氛围建设,培育独有特色,努力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区、示范区和引领区。

 

      (一)进一步做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和衔接。要增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以规划为抓手,强化规划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把规划实施贯穿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全过程、各环节。要推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服务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战略相衔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要依托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积极探索将文化生态保护区与乡村旅游、全域旅游发展相结合,推出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旅游线路,利用展示场馆、传习中心、传习所和传习点等开展研学旅游和休闲体验旅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二)进一步深化对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认识。要维护和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条件和实践环境,保护和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文化生态。要提高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尊重当地居民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地位,增强其参与感、获得感和自豪感,切实改变高比例迁出居民、切断文化传承脉络的做法。要注重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未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之间、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之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之间、文化遗产与人文和自然环境之间的互动性和关联性,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

 

      (三)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能力建设。要定期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要加强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要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展存续状况评测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加大对急需保护项目的扶持力度。要鼓励、支持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组织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传统工艺传承人群参加研修研习和培训,提高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要充分挖掘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传统工艺项目资源,将传统工艺培训和传统工艺工作站向区域内贫困地区倾斜,助力当地脱贫攻坚。

 

      (四)进一步营造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浓厚氛围。要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办好各种各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传习中心、传习所和传习点。支持区域内传统村落、街区、社区建设,让传统村落、街区、社区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和展示的空间。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及教育,推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要利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日等重要节点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传播活动,定期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区域性展示展演,培育形成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活动,进一步提高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可见度和影响力,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省级及以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规范,积极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关于设立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及开展现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验收工作,将另行通知。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办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设置等情况,请及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19年3月13日